司法实践中,公诉案件偶尔会出现无罪、撤回起诉及捕后判轻缓刑情况,深入分析其背后原因,不难发现有的案件管理环节存在办案过于粗放、实质性审查不严、监督管理不到位等问题。为全面提升捕诉案件办理质效,切实加强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全流程监管和检察权运行的监督制约,笔者建议通过健全四项管理机制,以压实管理责任,加强闭环管理流程,进而实现以高水平管理促进高质效办案。
完善检察权运行机制,强化前端管理。完善检察办案和检察权运行清单,深化前端管理,织密司法责任网。首先,严格落实检察官案件质量直接责任。突出检察官亲历性审查作用,细化检察官自行决定事项和报请审批案件范围。建议对改变罪名、存在无罪风险等案件,通过检察官联席会讨论后报副检察长决定。同时,明确检察官联席会召开情形,对于符合条件的案件,一般应提请检察官联席会讨论,并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副检察长决定,充分发挥联席会参谋助手作用。其次,坚决压实部门负责人监督管理责任,建议对拟不批准逮捕案件、不起诉案件、改变定性等案件,由部门负责人先行审核提出意见,对可能存在的风险案件部门负责人组织联席会研究并及时请示报告。再次,充分发挥检察长(副检察长)审核决定作用,细化审核决定的具体情形,如对于不批捕案件、改变管辖案件、诉判不一案件等由副检察长审核决定。明确入额院领导办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范围及事项,避免出现挂名办案、过场化办案,切实发挥院领导带头示范作用。
规范请示指导制度,细化中端把关。合理设定请示指导案件事项和范围,强化上级院指导把关作用。一是科学划定案件类型。以表单方式明确基层院请示案件范围及上级院对下指导案件类型,将罪与非罪争议较大,社会关注度高,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等类型案件,明确列入上级院主动指导和基层院请示报告范围。二是建议规范指导流程。上级院可实行分类分片指导,对于一般案件要求承办检察官及时审查报送材料,必要时可以阅卷审查,审查后向部门负责人报告审查情况。对于重点、敏感案件,由部门负责人实行包案指导,并确定专人负责,密切关注案件处理动态。上级院业务部门应当在案件法定期限内明确给出指导意见。三是做好跟踪落实。基层院请示报告案件应当严格执行上级院指导意见或决定,相关执行情况和案件后续出现新情况等应及时报告,上级院应建立工作台账,专人负责,确保对基层院请示报告案件动态跟踪,督促落实。
建立风险预警清单制度,优化云端管理。认真梳理易出现质量问题的风险案件和风险点,分门别类地将相关内容嵌入检察业务应用系统,借力智慧检察,实现关键环节智能识别并自动提示风险,推动由事后管理到中端预警转变。一是做好风险案件提醒。刑事检察、案件管理、检察技术部门要协同发力,准确梳理风险案件并嵌入业务应用系统之中。明确对多次报捕,证据不足不捕后又移送审查起诉及撤回起诉再次移送等案件进行程序筛查,及时做好风险案件提醒工作。二是做实风险点预警。借力智慧检察,探索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自动识别案件风险点,同时发出预警提醒,督促开展证据审查、法律适用研究及程序性提醒等。将对案件处理要求落实到业务系统的刚性控制之中,适时向承办检察官发出风险提醒和告知单,部分不涉密的事项,还可通过手机等发送提醒信息。
健全质量检查和反向审视机制,深化末端管理。扎实开展案件评查、专项检查等质量检查工作,认真做好业务态势分析研判,结合案件评查、反向审视等发现问题,抓好整改落实,完善末端管理。一是建立案件质量检查工作机制,运用部门自查、互查、负责人检查、专项检查等,旨在发现案件办理中存在问题,找出质量隐患,及时消除案件风险。二是完善案管部门与业务部门协同评查工作机制。发挥部门评查与案管评查合力作用,避免简单重复,赋责评查人员,对于发现问题的,准确评价和划定办案主体责任,严肃追责问责,确保司法责任制落实落地。同时加强预警防范,推动类案问题前端解决。三是完善案件质量反馈机制,案管部门在捕诉案件质量评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通报至办案部门,办案部门和办案人员应当就通报问题限期整改反馈,必要时可开展反向审视。未及时整改的,视情况采取约谈督促追责等措施,形成案件质量管理闭环。
(作者单位:安徽省宿州市人民检察院)
司法实践中,公诉案件偶尔会出现无罪、撤回起诉及捕后判轻缓刑情况,深入分析其背后原因,不难发现有的案件管理环节存在办案过于粗放、实质性审查不严、监督管理不到位等问题。为全面提升捕诉案件办理质效,切实加强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全流程监管和检察权运行的监督制约,笔者建议通过健全四项管理机制,以压实管理责任,加强闭环管理流程,进而实现以高水平管理促进高质效办案。
完善检察权运行机制,强化前端管理。完善检察办案和检察权运行清单,深化前端管理,织密司法责任网。首先,严格落实检察官案件质量直接责任。突出检察官亲历性审查作用,细化检察官自行决定事项和报请审批案件范围。建议对改变罪名、存在无罪风险等案件,通过检察官联席会讨论后报副检察长决定。同时,明确检察官联席会召开情形,对于符合条件的案件,一般应提请检察官联席会讨论,并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副检察长决定,充分发挥联席会参谋助手作用。其次,坚决压实部门负责人监督管理责任,建议对拟不批准逮捕案件、不起诉案件、改变定性等案件,由部门负责人先行审核提出意见,对可能存在的风险案件部门负责人组织联席会研究并及时请示报告。再次,充分发挥检察长(副检察长)审核决定作用,细化审核决定的具体情形,如对于不批捕案件、改变管辖案件、诉判不一案件等由副检察长审核决定。明确入额院领导办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范围及事项,避免出现挂名办案、过场化办案,切实发挥院领导带头示范作用。
规范请示指导制度,细化中端把关。合理设定请示指导案件事项和范围,强化上级院指导把关作用。一是科学划定案件类型。以表单方式明确基层院请示案件范围及上级院对下指导案件类型,将罪与非罪争议较大,社会关注度高,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等类型案件,明确列入上级院主动指导和基层院请示报告范围。二是建议规范指导流程。上级院可实行分类分片指导,对于一般案件要求承办检察官及时审查报送材料,必要时可以阅卷审查,审查后向部门负责人报告审查情况。对于重点、敏感案件,由部门负责人实行包案指导,并确定专人负责,密切关注案件处理动态。上级院业务部门应当在案件法定期限内明确给出指导意见。三是做好跟踪落实。基层院请示报告案件应当严格执行上级院指导意见或决定,相关执行情况和案件后续出现新情况等应及时报告,上级院应建立工作台账,专人负责,确保对基层院请示报告案件动态跟踪,督促落实。
建立风险预警清单制度,优化云端管理。认真梳理易出现质量问题的风险案件和风险点,分门别类地将相关内容嵌入检察业务应用系统,借力智慧检察,实现关键环节智能识别并自动提示风险,推动由事后管理到中端预警转变。一是做好风险案件提醒。刑事检察、案件管理、检察技术部门要协同发力,准确梳理风险案件并嵌入业务应用系统之中。明确对多次报捕,证据不足不捕后又移送审查起诉及撤回起诉再次移送等案件进行程序筛查,及时做好风险案件提醒工作。二是做实风险点预警。借力智慧检察,探索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自动识别案件风险点,同时发出预警提醒,督促开展证据审查、法律适用研究及程序性提醒等。将对案件处理要求落实到业务系统的刚性控制之中,适时向承办检察官发出风险提醒和告知单,部分不涉密的事项,还可通过手机等发送提醒信息。
健全质量检查和反向审视机制,深化末端管理。扎实开展案件评查、专项检查等质量检查工作,认真做好业务态势分析研判,结合案件评查、反向审视等发现问题,抓好整改落实,完善末端管理。一是建立案件质量检查工作机制,运用部门自查、互查、负责人检查、专项检查等,旨在发现案件办理中存在问题,找出质量隐患,及时消除案件风险。二是完善案管部门与业务部门协同评查工作机制。发挥部门评查与案管评查合力作用,避免简单重复,赋责评查人员,对于发现问题的,准确评价和划定办案主体责任,严肃追责问责,确保司法责任制落实落地。同时加强预警防范,推动类案问题前端解决。三是完善案件质量反馈机制,案管部门在捕诉案件质量评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通报至办案部门,办案部门和办案人员应当就通报问题限期整改反馈,必要时可开展反向审视。未及时整改的,视情况采取约谈督促追责等措施,形成案件质量管理闭环。
(作者单位:安徽省宿州市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