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次增殖放流活动源自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2024年4月至5月,段某某、刘某等5人在禁渔区使用电鱼工具进行非法捕鱼,被公安机关抓获并移送耒阳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经审查,该院向耒阳市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当事人承担生态修复费用并公开赔礼道歉,均获法院判决支持。
为更好实现修复生态的效果,活动使用生态修复费用购买适合流域生长、繁殖且符合生态环保要求的鱼种进行放流,耒阳市人民检察院全程参与、监督。据悉,此次增殖放流活动放生鱼苗共计2.8万余尾。
“开展增殖放流活动可以有效改善水域生态环境,恢复渔业资源,维护水生生物多样性,进一步促进渔业可持续发展。”承办检察官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