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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成年社矫对象被警告处罚另有他因?检察机关:不需要撤销缓刑!
    时间:2024-02-28  作者:欧阳怡郡 陈鑫  新闻来源:耒阳市人民检察院 【字号: | |

    寒假即将结束,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小泽(化名)近期生活状况如何?是否准备返校报到了?带着这些问题,2月26日,耒阳市检察院检察人员前往小泽家中进行回访。


    “这一个多月来,我每天都按规定进行了打卡签到。谢谢检察官姐姐让我有继续回校学习的机会,今后在学校里,我会好好学习,用实际行动来回报家庭和社会。”见到来访的检察人员,小泽这样说道。



    检察人员因何事回访?小泽又为什么会这么说呢?这还要从耒阳市社区矫正执法大队的一则撤销缓刑建议说起。



    2023年12月,耒阳市检察院收到耒阳市社区矫正执法大队的撤销缓刑建议,称社区矫正对象小泽因多次未按时打卡及使用虚拟定位软件打卡签到,分别在2022年11月和2023年4月被警告处罚,此后仍未按照社区矫正监管制度按时在手机上打卡签到,因此向法院申请对其撤销缓刑。



    考虑到小泽为未成年人,该院立即对建议所反映的情况开展调查。通过调查发现,小泽系全封闭式管理学校在读学生,因学校要求所有学生须上交手机统一进行保管,导致他难以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打卡任务。此外,小泽在不知他人手机安装了虚拟定位软件的情况下,借用了其手机打卡一次,被系统监控发现。因此,小泽被给予两次警告处罚,满足了撤销缓刑的条件。



    小泽的两次警告处罚是否合理?缓刑是否有撤销的必要?2024年1月22日,耒阳市检察院依法组织召开了不公开听证会,邀请听证员、人民监督员等对该问题进行商讨。会上,大家一致认为小泽两次被警告处罚事由均存在客观因素,并非刻意不服从社区矫正规定,所以对他的两次警告并不合理,且若撤销缓刑将对小泽的学业产生影响,不利于其回归社会,故没有撤销缓刑的必要。同日,耒阳市检察院对耒阳市社区矫正执法大队提出不建议撤销缓刑的检察意见。


    耒阳市社区矫正执法大队采纳检察意见,撤销了对小泽的两次警告处罚。



    为让小泽返校后更好地完成社区矫正机构打卡签到要求,承办检察官就该问题与学校进行了沟通。“考虑到小泽的特殊情况,我们会在固定时间内让他在手机上打卡签到,避免类似情况再次发生。”校方表示。


    “在调查过程中,我们从小泽的老师那里了解到,小泽在校期间表现良好,没有规范打卡并不是他个人意愿。所以对于小泽,我们依法为他创造回校学习的机会,帮助他开启青春的新篇章。”该案承办检察官表示。


    下阶段,耒阳市检察院将坚持以“个案办理”推动“类案治理”,加强对类似问题的跟踪监督,牢牢把握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做好教育、感化、挽救工作,让“小泽们”更好地回归家庭、融入社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

    第四十六条社区矫正对象在缓刑考验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执行地同级社区矫正机构提出撤销缓刑建议:

    (一)违反禁止令,情节严重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的;

    (三)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

    (四)受到社区矫正机构两次警告,仍不改正的;

    (五)其他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情形。


    社区矫正机构一般向原审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缓刑建议。如果原审人民法院与执行地同级社区矫正机构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可以向执行地人民法院提出建议,执行地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裁定书同时抄送原审人民法院。


    社区矫正机构撤销缓刑建议书和人民法院的裁定书副本同时抄送社区矫正执行地同级人民检察院。